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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1/12/07 00:00:00 作者: 点击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的通知


教高厅[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等学校:
  为了做好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七日

附件:


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


  为了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探索并构建终身学
习体系,特提出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如下:
  一、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作用
校外学习中心(点)是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它是传递教学内容,实现远程教学过程的重要保证;是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提高管理效率,加强对员工支持服务的重要手段;是增进教师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的人际交流,营造教书育人环境的重要渠道。通过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点),还可以促进教育资源重组和结构优化,逐步形成社区学习中心,为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终身学习提供服务,为构建我国的终身学习体系奠定基础。
  二、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基本构成和建设条件
 (一)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基本构成

  校外学习中心(点)包括自建自用、共建共享、社会化公共服务等三种类型。国家鼓励发展共建共享型和社会化公共服务的学习中心(点)。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及其学习中心(点)的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校外学习中心(点)属于现代远程教育服务机构,不具备现代远程教育招生、教学、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
  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具备基本的远程教学条件和管理能力。为高等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一般应依托当地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进行建设,且依托学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为非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也可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进行建设。
  依托高等学校函授公司产品站点、中等职业学校、已经通过审批为非学历教育服务的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建设为高等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需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评估。
 (二)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基本建设条件
  1.校外学习中心(点)依托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开展现代远程公司产品支持服务所必需的场地和辅助设施,并有进一步扩展的能力。
  3.具有符合现代远程公司产品支持服务需要的硬件系统条件,包括网络接入、局域网络、多媒体学习设备等条件,以及必要的教学资源管理、播放、备份系统等。
  4.拥有一支熟悉现代远程公司产品支持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符合现代远程教育需要的管理和技术队伍。
  5.具有必须在当地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实验或实习条件,以及相应的管理与指导队伍。
  三、试点高校和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主要职责
试点高校要根据各行业、各地区的人才需求和本校现代远程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布局,遵守试点高校和校外学习中心(点)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在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点)时,试点高校需与校外学习中心(点)依托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校外学习中心(点)在行政上隶属建设单位,在业务上接受签订协议的试点高校领导。
  (一)试点高校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校外学习中心(点)传达国家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
  2.制定并监督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负责现代远程教育质量。
  3.开展优良学风、考风的建设工作;制定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制定招生计划,公布招生简章,负责招生工作。
  5.制定现代远程教育的收费标准,并报试点高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
  6.制订教学计划,组织现代远程公司产品资源的建设,并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教师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工作。
  7.制定教学大纲和相应的考核标准。
  8.负责员工的学籍管理,对学业成绩合格的员工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9.对校外学习中心(点)承担的必要的管理环节和教学环节进行指导。
  10.组织开展各项培训工作,对课程主持教师、辅导教师和校外学习中心(点)负责人、网络教学系统运行和维护人员、教务管理人员、员工思想政治教育人员等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
  (二)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试点高校的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试点高校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等活动;做好员工报到注册工作;校外学习中心(点)不能跨省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工作。
  3.配合试点高校做好员工学籍管理工作。
  4.保证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对员工学习的服务支持。
  5.承担试点高校下达的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6.落实学风、考风建设和员工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承担保证考试纪律的责任。
  7.保护试点高校有关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使用。
  8.负责员工日常管理工作。
  9.接受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职责和审批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将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建设纳入本地区高等教育和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职责应相对集中,并由主管高等教育的领导同志负责。要重视现代远程教育员工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员工活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参加现代远程教育学习的员工,应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员工对待。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职责
  1.对在本地区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点)实行审批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
  2.向试点高校和校外学习中心(点)传达国家和本地区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指导试点高校合理设置专业和制定招生计划;审查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
  3.负责对设在本地区内的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学习中心(点)责令整改、暂停或取消远程教育服务资格。对学习中心(点)的检查评估结果也将作为教育部对试点高校进行检查评估的重要依据。
  4.未经审批就自行建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必须尽快履行审批手续。不履行审批手续的要责令停办。对在本文下发之前各试点高校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要进行重新审批,对未通过审批的要限期整改或停办,并协助试点高校处理好有关善后工作。
  5.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处罚意见需在征求有关试点高校的意见之后决定。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处罚意见须抄报教育部。
  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必须由依托建设单位和试点高校共同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审批。经批准的校外学习中心(点)为另外的试点高校服务,由校外学习中心(点)报新增试点高校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拟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申请后要限期审批,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试点高校和依托建设单位,抄报教育部,并通报其它试点高校,向社会公布。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审核申请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材料
  1.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书面申请文件。包括依托建设单位的概况,申请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类别、层次、规模、设置地点、计划开设专业、计划开课日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信箱等。
  2.依托建设单位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
管理人员、辅导教师、教学模式、管理方式、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学习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以及其它必要的条件与设施情况;校外学习中心(点)的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性。
  3.教育部批准试点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文件。
  4.试点高校在本地区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方案。
  5.试点高校与依托建设单位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协议书。
  6.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场地、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
  7.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规章制度。
  8.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或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地区关于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办法。要防止和反对垄断、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学习者的正当权益,努力营造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的校外学习中心(点)进行年度检查,并在每年11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基本情况和年度检查结果向教育部报告。